2008-06-25 11:00
为规范房地产收费行为,加强房地产收费管理,日前,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下发了《关于规范本市房地产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的规定。
房屋权属各类登记包括:初绐登记、转移登记、变更登记、注销登记、抵押权登记、地役权登记、预告登记、异议登记、更正登记、文件登记、查封登记、和其他登记。
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,不得按房屋面积、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。房屋登记费应向申请人收取,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。住房登记费每件80元。非住房登记费每件550元。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。
经济适用住房、配套商品房、公有住房出售等房屋权属登记、以及因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减半收取,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,只能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,每证10元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