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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市放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年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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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06-17 16:5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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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$^~!}-u8ex*?P为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以各种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,日前,市劳动保障局下发沪劳保就发(2008)34号文,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,放宽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年龄条件,即:本市年满45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(原为男50周岁、女40周岁)登记失业人员,连续停止社会保险缴费6个月及以上,实现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可以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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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时,经营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中年满45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,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%的,也可以向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。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期限,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,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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