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:(目的和依据)为了加强青浦新城区规划范围内规划控制,积极稳妥地解决规划区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住房困难问题,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:(适用范围)本办法适用于青浦新城区规划范围内尚未涉及规划动迁,并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户。
第三条:(基本原则)根据国土资源部《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》有关规定,在青浦新城区规划范围内不再审批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的宅基地,并停止审批农村村民个人新建、重建、改建住宅,采用提供优惠房方式进行迁居安置。
第四条:(管理部门)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(以下简称“区房地局”)、青浦区规划管理局(以下简称“区规划局”)、上海青浦新城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区新城办”)、上海青浦朱家角投资开发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朱家角投资管委会”)以及赵巷镇人民政府、朱家角镇人民政府、夏阳街道办事处、盈浦街道办事处应按照相应的管理职能,各司其职,共同负责本办法的实施。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青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。
第五条:(审核制度)对照本办法的具体标准和要求,由村民委员会和区人民政府、镇(街道)人民政府(办事处)职能部门负责申请受理、申报和审核工作(对已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、对原已批复的材料进行重新核准)。并建立由区规划局、区房地局、区监察委员会、区新城办和朱家角投资管委会参与的区核准会审领导小组,进行集体会审。
第六条:(安置途径)调用新城区配套商品房、朱家角镇动迁基地配套房和已建成的农民中心村,按本办法的条件和规定,实施迁居安置。
第七条:(公开办事制度)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办事原则,接受广大群众和同级、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。区核准会审领导小组的集体会审工作,接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区监察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监督。
第八条:(户籍控制)依法加强青浦新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户籍管理,严格控制农业户籍人员的迁入(按户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)。
第九条:(宅基地退还)农村个人建房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,个人只有使用权。经核准迁居安置的农村村民户,应向该宅基地的接收主体书面承诺退出原宅基地,并由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拆除地面建筑物和其他设施。
第二章 迁居安置申报、审批条件和程序
第十条:(申报条件)凡居住在青浦新城规划区范围内,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,并符合《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》所规定的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户,可提出迁居安置申请。
第十一条:(不予受理)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其申请不予受理:
(一)、农村村民将原住房出售、赠予他人,或者将原住房改为经营场所的;
(二)、已纳入规划动迁计划的农村村民户;
